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2940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
法定代表人:陈秋实。
被申请人: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
法定代表人:陈延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超元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人民陪审员  王连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