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彤、***、***、***、***、***、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29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彤,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8。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
法定代表人:陈延光。
被申请人: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
法定代表人:陈秋实。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彤、***、***、***、***、***、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彤、***、***、***、***、***、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彤、***、***、***、***、***、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范超元
人民陪审员  王连起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