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执异16号
申请人**,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53925361Y。
法定代表人胡学友,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22649882。
法定代表人胡双林,董事长。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确认书。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黄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黄仲裁字第01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人民币1644369.07元;二、被申请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利息人民币4436799.38元。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利息以余欠工程款1644239.0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20年5月1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汇票贴现产生的损失88200元;四、被申请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869400元;五、本案仲裁费用940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99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9600元,被申请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9400元。本案仲裁费和保全费已由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垫付,被申请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迳付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9400元;六、驳回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鄂1122执恢96号。
另查明,2022年4月16日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2020)黄仲裁字第018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并通知了被执行人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变更、追加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1)鄂1122执恢9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 坪
审判员 吴恒全
审判员 阮新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