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397号
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5392536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二:***,女,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三:***,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226498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