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720号 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东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5392536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226498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