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697号
原告:武汉赛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发区庙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诉讼代表人:徐国钢,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200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邹娟,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赛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赛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赛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赛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75元,减半收取16337.50元,由原告武汉赛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