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474号
原告:*****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永丰乡黄金口五村特1号嘉盛工业园7号楼08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4元,由原告*****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