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百胜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财保8号
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百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咸宁市长安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百胜置业有限公司8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10931033900469611532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百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叶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