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占涛砖瓦有限公司与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1民初2789号
原告泊头市占涛砖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