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543号
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勘察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15813347X。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祥,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镇京开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575237512。
法定代表人:顿晨芳,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盐场兴盐大街晶山家园24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FC6ENXF。
法定代表人:孙文昊,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52690元进行保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间支行账号为10×××85的存款135269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