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1262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68950084H。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63XK。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115××××0405、5220××××0009)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魁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115××××0405、5220××××0009)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刘华幼
人民陪审员 苏 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