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126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68950084H。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63XK。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皖PH××××号、皖PG6909号车辆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祖辉
审判员 汪 冰
审判员 凤良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