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国市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689500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微信、支付宝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93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微信、支付宝,以393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娟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