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国市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689500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微信、支付宝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93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微信、支付宝,以393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娟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