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326号
原告: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鸿雁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袁甫,党委书记。
原告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