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成民初字第292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号901—9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治,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君,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泮,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涛,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熤,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施尚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豪,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光明村*组。
法定代表人:匡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佳,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第三人(反诉被告):四川省花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芬,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三人(反诉被告):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松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清,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联公司)与被告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公司)、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兴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兴鑫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院未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本院根据土储中心的申请,通知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花环美公司)、四川省花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茅园林公司)、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涛园林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兴鑫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2015年6月29日、2017年6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厦门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君,兴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涛、吴锦熤,土储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俞廷,万花环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匡艳,花茅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芬,松涛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清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厦门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君,兴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涛、吴锦熤,土储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豪,万花环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匡艳到庭参加诉讼,花茅园林公司和松涛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厦门中联公司的申请,委托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安信公司)对厦门中联公司施工的成都市凤凰山公园A标段机动车道、电瓶车道、强电、弱电预埋、雨污水、消防给水、景观工程、景观给水、土方工程、喷灌、喷雾等工程进行造价审计,中衡安信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成都市凤凰山公园工程A标段工程造价意见书》后,厦门中联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指令中衡安信公司补充进行鉴定,中衡安信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成都市凤凰山公园工程A标段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将名称变更为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中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6715.24元,减半收取33357.62元,鉴定费550000元,由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曹 洁
审判员  张卫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龙飞
速录员  丁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