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浦发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183号
原告: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浦发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龙虎大道1号2楼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浦发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花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