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3执1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郴州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湘1003民初1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2月3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同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郴州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同年1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同年12月16日,本院到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同年12月19日,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同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郴州分公司查询其理财产品,无理财记录,并于2019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郴州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也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6195.59元(含执行费1323.09元),尚有96195.5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见太
审判员*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