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978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4栋3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0752941。
负责人:郑欢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圳,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南路美食城(后面)六福苑二层B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4118374U。
法定代表人:侯文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被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被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19日赔偿原告8153元(已扣除***前期赔偿案外人严某某的1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璟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宁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