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8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卿。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原告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7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805.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8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金宇
审判员 赖俊鑫
审判员 梁泽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