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307号
原告:***,女,200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南路美食城(后面)六福苑二层B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411837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道办事处县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55919337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