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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307号 原告:***,女,200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南路美食城(后面)六福苑二层B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411837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道办事处县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55919337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