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4860号
原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南路美食城(后面)六福苑二层B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潭洲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展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潭洲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潭洲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