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3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路东侧、淮河路南侧第5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139572093。
法定代表人:*正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砀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砀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元通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573001027J。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砀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裁字第5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砀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砀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砀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砀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闫志新
审判员路萍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大壮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