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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41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2441号
原告: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市场23号。
法定代表人:*正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