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献昌兴建仪建材经销处、江西聚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献昌兴建仪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刘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江西聚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淦某,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献昌兴建仪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江西聚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淦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聚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淦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献昌兴建仪建材经销处租金374818元及赔偿款426038元、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金4257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案件受理费6416.5元。本案申请执行11473元由被执行人江西聚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淦某负担。以上共计9230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聚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淦某银行存款9230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