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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3220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东环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559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按被告不明确处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愿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