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65号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安徽省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91249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按1‰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972495元(违约金不计在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吨煤炭分质利用项目一期工程50万吨/年煤焦油制精装置压缩机厂房工程,工程地点为嘉北工业园区酒钢煤转气工地,合同履行期间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8月30日。如被告不按期支付货款,超过60天的,被告按日承担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被告承担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逾期货款金额的30%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嘉峪关市,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7月26日双方经结算后确认原告供应被告商砼价值1653805元,加上2016年7月21日至8月20日期间的商砼款8220元,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商砼价值166202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749530元,至今尚欠原告商砼款91249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显示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信息及变更信息同本案被告安徽省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关联性,经本院释明,原告至今仍未提交安徽省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依法登记的相关企业信息,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5元,依法退回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