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3104号
申请人:青岛鑫隆得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青岛鑫隆得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鑫隆得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