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隆得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鑫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路8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4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3594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3月25日、2022年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6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2年6月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文
审判员 曹榕飞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