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嘉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嘉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4075号
原告:武汉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何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第6幢1单元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鲁海舰。
原告武汉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少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