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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钲翔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224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被执行人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正勇。
被执行人温州钲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小勇。
被执行人黄正勇。
被执行人叶艳雪。
被执行人黄小勇。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钲翔实业有限公司、黄正勇、叶艳雪、黄小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正勇、叶艳雪名下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101室(产权证号:22772、22773)的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201室(产权证号:22774、22775)的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203室(产权证号:22781、22782)的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204室(产权证号:22783、22784)的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206室(产权证号:22787、22788)的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301室(产权证号:22791、22792)的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303室(产权证号:22795、22796)的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401室(产权证号:22804、22805)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701室(产权证号:22852、22853)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704室(产权证号:22858、22859)房产、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705室(产权证号:22860、22861)房产及坐落于洞头县东屏镇仙岩路16号706室(产权证号:22862、22863)的房产均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均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正勇、叶艳雪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均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益民
审判员  苏 惺
审判员  沈文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