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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0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洞破(预)字第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县燕山路487号A幢。
法定代表人:黄正勇,董事长。
2015年6月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6月8日通知了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从申请人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裁定书,结合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可以说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债权。被申请人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9日,住所地位于洞头县燕山路487号A幢,登记机关为洞头县工商局,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正勇、叶艳雪。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具备破产的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温州卓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蔡志海
审 判 员  郭灵燕
人民陪审员  林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