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杭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杭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5民初1266号
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浙江银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因诉讼原因,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