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4民初685号
原告:宁安市马莲河沥清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马河乡马莲河村。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宁安市东京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海花园小区24栋3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原告宁安市马莲河沥清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0元。原告宁安市马莲河沥清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马莲河沥清商砼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安市马莲河沥清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宁安市马莲河沥清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