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202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20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根、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住宅)。
法定代表人:于晓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