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202号
申请人: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根、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住宅)。
法定代表人:于晓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权益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