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2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其他请求,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92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丽华
审判员 李春霞
审判员 郭克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