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1188-2号
原告:黄苹苹,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现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临颍县大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大郭乡大郭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星,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857842,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政府东侧门面房006-0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新生,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何娟,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刘永军,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苹苹与被告临颍县大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生、何娟、刘永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苹苹对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生、何娟、刘永军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本院经审理作出(2021)豫1122民初11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黄苹苹的起诉。现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生、何娟、刘永军财产的查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生、何娟、刘永军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董翠峰
审判员 郭丽君
审判员 祝晓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