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87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北街富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8578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