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9048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大***168号。
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北街富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县民政局综合办公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46××××。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