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房中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3民初7943号
原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8578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中海,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于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中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