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黑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厉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华,男,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黑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徐镜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