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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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23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
被告:张鑫,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凯,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5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建伟。
原告***诉被告****、张鑫、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5月27日,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函件,载明涉案工程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目前不允许进入,无法现场查勘,本次鉴定无法进行,退回本次鉴定。本院认为,因该工程尚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明确,原告可待具备起诉条件时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刘文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