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786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中街5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建伟。

被告:杜叶**,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苏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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