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786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中街5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建伟。
被告:杜叶**,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苏芹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