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标,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方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金标、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7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因****是本案的被告,****的户籍是在东阳市,也长期居住在东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即东阳市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7868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婺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高 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吴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