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6097号
原告:青岛胜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海,职务经理。
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方建伟,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经理。
第三人:青岛东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博,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胜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东尚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胜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胜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葛磊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