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321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布尔津县喀纳斯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以被执行人***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321执19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涛
审判员倪耿
审判员齐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都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