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县。
委托代理人**,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喀纳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5)布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15)布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贾晓霞
审判员胥彩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