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01民初792号
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1766809030Q,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喀纳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主任。
被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560512039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西北路以北中央储备粮直属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中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预交4098元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