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嵊执民字第1509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浙君。
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震。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659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财 江
审判员 何 红 兵
审判员 杨 月 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斌(代)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5年8月18日
地点: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庭312办公室
讨论人员:王财江、杨月江、何红兵
记录:胡斌
讨论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森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绍嵊执民字第1509号】
记录如下:
马: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659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杨:同意承办人意见。
评议结果: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5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讨论成员签名
嵊州市人民法院文稿纸
签发:
事由:
执行裁定书
附件:
如卷
核稿:
主送:
当事人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执行庭
抄送:
常发
(2015)绍嵊执民字第1509号2015年8月18日封发
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呈批表
执行案号
(2015)绍嵊执民字1509号
执行依据
(2015)绍嵊民初字第1364号
申请执行人
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
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
对本案程序终结。
承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指定三名人员组成合议庭)
本案由审判员马红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财江、审判员杨月江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评议。
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