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56000-3),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洪君,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洪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47614.8元及息。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洪君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其人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申请人嵊州市得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健民
审判员陈荣华
代理审判员潘立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